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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 第三条“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和第六条“煤炭企业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实仍有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其余条款保留。  | ||
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年第59号  2025年3月24日  条款废止  | |||
废止第二条中的“煤炭企业的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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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一、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
  二、'''煤炭 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 |||
  三、'''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   三、'''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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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煤炭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划分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参照上述规定具体确定。  |   地方煤炭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划分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参照上述规定具体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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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89|8]][[Category:国家税务局]][[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Category:采矿业]]  | [[Category:1989|8]][[Category:国家税务局]][[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Category:采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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