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4年4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金〔2004〕41号  2004年4月30日  执行 =正文=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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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资产处置损失的确认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条 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资产处置损失的确认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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