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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1年1月1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中发〔1991〕10号  1991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位,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1990年,党和国家给一千二百多名有卓越贡献的科学家、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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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拔程序,   |   三、选拔程序,   | ||
  (一)选拔工作不搞层层评选,由人事部具体组织实施。   | |||
  (二)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拔工作分别在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本部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科技干部)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控制指标参考数,提出初选名单,征求专家所在单位的同行专家的意见后,报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核定。   |   (二)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拔工作分别在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本部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科技干部)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控制指标参考数,提出初选名单,征求专家所在单位的同行专家的意见后,报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核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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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取消特殊津贴;   |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取消特殊津贴;   | ||
  (四)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 |||
  凡有上述情况者,由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处理意见,由人事部核批,并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   | |||
  1991年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拨款,并拨给一定的管理费用,列为中央财政专款。1991年具体拨款和发放办法仍按1990年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人专发〔1990〕6号文件执行。   |   1991年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拨款,并拨给一定的管理费用,列为中央财政专款。1991年具体拨款和发放办法仍按1990年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人专发〔1990〕6号文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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