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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3月10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统战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 国人部发〔2008〕24号 2008年3月10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各副省级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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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 ||
(二)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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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技能人才选拔办法 | 三、高技能人才选拔办法 | ||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 的规定,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统一组织,同时开展。 | |||
(二)人事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状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人选控制指标数。 | (二)人事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状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人选控制指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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