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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2024年12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不含宁波,下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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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我省(不含宁波,下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 |||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省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省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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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4|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浙]] | [[Category:2024|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浙]][[Category:保障性住房|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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