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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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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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7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8年1月1日  执行
2017年11月27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8年1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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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Category:2017|N]][[Category:陕西省地方税务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陕]]
=政策解读=
<center>'''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解读《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center>
 
  一、《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在对纳税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过程中,由于我省没有明确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给征纳税双方带来不便。为此,我局在深入调研、参考外省做法的基础上,依据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确定了我省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公告主要明确了我省通讯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税前扣除限额为300元,纳税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在限额内的,按实际收入全额扣除;超过限额的,按限额扣除。
 
  三、《公告》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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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7|N]][[Category:陕西省地方税务局]][[Category:个人通讯补贴|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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