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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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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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  2012年1月1日  施行
2011年1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7号  2012年1月1日  施行
 
2014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3号  2015年2月1日  废止


=正文=
=正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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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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