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房类不动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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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11月26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房类不动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琼地税公告〔2011〕13号  2012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将个人转让非住房类不动产(以下简称非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非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二、对转让非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取得非住房的购买合同、发票、完税凭证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等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扣除非住房原值、转让非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非住房原值具体为:

  1.购置非住房的,购置该非住房时实际支付的非住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非住房的,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纳税人未提供有效的非住房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顺次按以下方法确定非住房原值:

  (1)根据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非住房交易价格等信息确定;

  (2)根据纳税人取得所转让非住房的最近时期发生同类非住房交易的平均成交价确定。

  (二)转让非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非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非住房装修费用、非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非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非住房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非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以从非住房转让收入中扣除,但最高扣除限额为非住房原值的15%。

  非住房装修费用扣除的管理事宜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五条规定执行。

  2.支付的非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非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三、纳税人未提供有效非住房原值凭证,且税务机关无法确定非住房原值的,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非住房转让收入的2%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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