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准予设立宁德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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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4年9月3日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准予设立宁德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署贸函〔2024〕223号  2024年9月3日  执行

正文

宁德市宁港水陆联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宁德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宁德保税物流中心),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宁德保税物流中心选址位于宁德市蕉城区,规划面积130294.63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漳湾海域,南至宁德福浦合金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用地,西至横一路,北至漳湾港铁路专用线。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11〕426号印发)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福州海关会同财政部福建监管局、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外汇局福建省分局对宁德保税物流中心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宁德保税物流中心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宁德保税物流中心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宁德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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