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7年11月30日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17〕210号 2017年11月30日 执行
正文
省民防局,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7〕70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民用建筑,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应建未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400—28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600—2000元。
二、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规定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等文件精神,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有关要求
1、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在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时,要坚持“从严掌握收费政策、从严核定收费标准、从严控制企业负担”的原则,切实落实好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同时结合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的需要和企业此前的实际缴费情况,及时制定辖区内市区和县(市、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各级民防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经费使用和收费公示等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3、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平稳实施;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价服〔2002〕294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