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19年度纳税(费)申报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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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9年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19年度纳税(费)申报期限的通知  琼税发〔2019〕3号  2019年1月17日  执行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费)的各税(费)种2019年度具体申报纳税(费)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由于金税三期系统升级改造,1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1月18日。

  二、3月、5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费)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三、2月4日—10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四、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五、6月7日—9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六、9月13日—15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七、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12月15日为星期日,12月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费)申报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及时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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