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各分公司办理退税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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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各分公司办理退税登记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187号  1994年5月19日  执行

2026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2026年1月1日  废止

正文

  据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反映,煤炭属国家集中统营的许可证出口商品,目前的出口形式是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对外签约,其分公司执行相应的出口合同。由于分公司没有煤炭出口经营权,不能办理退税登记,无法申请退税。考虑到煤炭出口经营的特殊管理体制,经研究,特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在各地的分公司在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凭分公司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凭证退税给分公司。凡报关单写明为总公司的,由总公司申报退税。

  附件:海关总署、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名单

海关总署、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名单

  1.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辽宁分公司辽宁省沈阳市

  3.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河北省秦皇岛市

  4.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

  5.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石臼分公司山东省日照市

  6.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江苏省连云港市

  7.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

  8.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省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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