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1年4月24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残联发〔2021〕17号 2021年5月1日 执行
2021年4月24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残联发〔2021〕17号 2022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为进一步规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审核标准和审核流程,建立全国统一年审工作规范,并确保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顺利开展,中国残联制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规范(试行)》。经中国残联领导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进行完善和创新,并将有关意见向中国残联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张亮 010—68060661 邮箱 874306562@qq.com)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规范(试行)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主编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参编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主要起草人:阳庆云、涂强根、周洁琼、周凯、李菁、李伟、赵泰、龙欢、尹燕平、谢向前
本工作规范为试行规范,试行期间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审核认定工作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基本要求、告知、申报受理、审核认定。
本文件适用于审核机构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69.1-2015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残疾人
本文件中的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2 用人单位
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3.3 审核机构
根据用人单位申报,对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认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政务服务机构。
3.4 审核
审核机构在受理用人单位申报后,对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核实的行为。
3.5 审核员
审核机构中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的工作人员。
3.6 认定
审核机构根据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查结果,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原则
4.1 依法认定原则
审核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遵循规定程序,确保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4.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审核认定的依据、标准、流程、时限应公开、公示,并告知用人单位。
审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平等对待用人单位,提供规范化、无差别化服务。
4.3 保守秘密原则
审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获知的用人单位、残疾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
4.4 高效便民原则
审核机构在开展审核、作出认定时,应优化服务方式、提供全程网办、窗口办理等办理渠道。
基本要求
5.1 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残联公众信息网设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服务入口,满足用人单位全程网办需求。
5.2 全程网办应满足用人单位通过PC端、移动端向业务属地审核机构提出办理申请、获取告知信息、查询办理结果、打印电子认定书的需求。
5.3 审核机构应在本级政务服务网、残联公众信息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平台公开相关政务服务信息,提供服务指南下载。
5.4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政务服务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项名称、设置依据、实施主体、承诺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审核认定条件、线上办理流程、窗目办理方式(包括地点、办公时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联系电话等)、监督咨询电话。
5.5 审核机构应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明确具体审核方式的依据和理由,逐项规范、量化审核内容、审核评判依据、审核要点、审核程序、审核期限、审核人责任、注意事项及不当审核行为需承担的后果等内容。
5.6 审核机构应设立“跨省通办”窗口,方便用人单位现场申报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事项。
5.7 窗口服务应符合GB/T32169.1-2015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
5.8 审核员应经过残疾人保障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上岗前与审核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告知
6.1 审核认定工作开始前,审核机构应向用人单位告知。
6.2 告知内容包括审核认定的依据、对象、时间、地点、申报材料、申报方式、申报要求、邮寄费承担及咨询联系方式。(参见附录A)
6.3 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发布或向用人单位直接送达通告、向用人单位经办人发送手机短信。
6.4 本文件6.2申报材料包括用人单位信息、上一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信息、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参见附录B)。
6.4.1 用人单位信息包括:
——用人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码证颁发机构;
——单位所属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区划编码;
——单位社保代码;
——单位所属行业;
——单位所属经济类型;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注册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联系电话;
——上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
——申报缴纳残保金时间类型(按月/季度/年)。
6.4.2 上一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信息包括:
——残疾人姓名;
——残疾人身份信息;
——残疾人户籍信息;
——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号;
——残疾等级/残疾军人伤残等级;
——残疾人就业岗位;
——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金额;
——用工性质;
——劳动合同起止期限(合同制员工填报);
——残疾人参保开始日期;
——上年度缴费信息。
申报受理
7.1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通过全国统一的审核管理系统办理。
用人单位按照审核管理系统提示和要求填报信息、上传资料。
7.2 用人单位选择到业务属地审核机构申报现场办理的,审核机构不得拒绝。
7.2.1 信息准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按8.1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对认定结论无异议的,由审核机构将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录入审核管理系统,当场办结。
7.2.2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但信息需要核验、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参见附录C)。
7.2.3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形式,审核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补全(正)的材料内容(参见附录D)。
7.3 申报不属于本机构业务审核范围,审核机构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全程网办申报的,由审核员通过审核管理系统转业务属地审核机构办理;
——窗口现场申报的,由审核员指导用人单位通过审核管理系统向业务属地审核机构提出申报,或者告知用人单位到业务属地审核机构现场申报。
审核认定
8.1 审核员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参见附录E)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8.2 经审核,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审核机构在作出认定前,应告知并允许用人单位陈述、申辩,补充佐证材料(参见附录F)。
8.3 对用人单位的申报,审核机构经过审核后,应出具书面审核认定书。
8.4 审核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中不予认定的部分,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申请复核的时间和途径。
8.5 审核认定书内容包括:文书名称、文书号、用人单位名称、认定内容、不予认定理由、审核机构印章、日期(参见附录G)。
8.6 审核认定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期限的,在申报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审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人单位。
8.7 审核机构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现场送达(窗口当场办理)、快递送达(窗口限时办结)、通知用人单位通过线上办理平台自助打印等送达服务,并做好送达记录。
8.8 审核机构应将后续环节(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等注意事项作为审核认定书附注,告知用人单位。
8.9 审核机构应将审核认定数据提供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
附录A (资料性)关于开展XXXX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
附录B (规范性)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附录C (资料性)受理通知书
附录D (资料性)材料补正通知书
附录E (规范性)年审工作流程
附录F (资料性)陈述申辩告知书
附录G (规范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参考文献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
(2)《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3)《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20〕35号
(4)《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