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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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3月10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6〕19号  2006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自用地下建筑房产余值的计算

  根据《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关于本市自用地下建筑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

  1.工业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50%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 = 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 × (1 - 20%) × 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 = 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 × (1 - 20%) × 1.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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