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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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0年3月20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财关税〔2020〕6号  2020年3月20日  执行

2020年3月20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的通知  财关税〔2020〕6号  2020年12月3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如下:

  一、删除《通知》第二条中的两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

  二、将《通知》第三条中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修改为“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三、删除《通知》第四条中的“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四、删除《通知》第五条中的“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

  五、删除《通知》附件2的第三、四、六、九条。

  六、将《通知》附件2第五条的“各项目主管单位”修改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删除“及年度免税进口额度”。

  七、将《通知》附件2第十条中的“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或擅自超出上年免税进口额度认定的,暂停确定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修改为“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认定的,暂停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

  八、删除《通知》附件2的附3《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对符合《通知》规定的项目,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进口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物资,因超出已印发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以及《通知》附件2第六条规定免税进口额度而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修订后的《通知》见附件。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修订)

  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1)和中外合作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同中标区块)。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1)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3《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管理规定见附2)。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详见附4)。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税。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自营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中外合作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

  1.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

  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

  3.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提取码: jujq

  4.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提取码: ep4r

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

                                              单位:平方公里

所在地区 地域名称 分布地区 面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克拉玛干沙漠 塔里木盆地 337600
古尔班通古特沙漠 准噶尔盆地 48800
库姆塔格沙漠 新疆东部地区 22800
库木库里沙漠 阿尔金山山间盆地 2448
鄯善库姆塔格沙漠 吐鲁番盆地 2500
阿克别勒沙漠 焉耆盆地 674
霍城沙漠 伊犁霍城 485
福海沙漠 艾比湖东南 463
乌苏沙漠 额尔齐斯河南侧 5513
布尔津-哈巴河-吉木乃沙漠 400
内蒙古自治区 巴丹吉林沙漠 6645
腾格里沙漠 6405
乌兰布和沙漠 1485
库布其沙漠 2415
毛乌素沙漠 4815
浑善达克沙地 3210
科尔沁沙地 6345
呼伦贝尔沙地 720
青海省 柴达木盆地沙漠及戈壁荒沙漠 柴达木盆地 68367
西藏自治区 藏北戈壁荒漠区 藏北 600000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三五”期间继续执行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免税进口物资是指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作业的项目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 3 所列《免税物资清单》。

  三、“十三五”期间,财政部不再单独印发经确认的开采项目清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免税物资清单》,于当年内完成对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及其免税进口物资清单的认定,并按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格式详见附 4)。

  2015 年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审核认定的项目,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存续的,在存续期内继续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各项目主管单位按本条第一款出具 《确认表》,并应在存续项目有效期结束前及时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备,明确项目截止时间。

  对于“十三五”期间经各项目主管单位确定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应持《确认表》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减免税手续,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附 3 所列《免税物资清单》根据执行情况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海关对上述进口物资进行减免税审核确认时,以《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税则号列作为参考。

  五、在实际进口中,如有《免税物资清单》中未具体列名但确需进口用于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

  六、各项目主管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在政策执行期间,对各项目主管单位每年申报的新增自营项目免税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的其他项目组织进行抽查,发现项目主管单位超出《免税物资清单》范围认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违反规定的,取消项目主管单位的免税资格;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认定的,暂停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的免税资格。

  七、对符合本规定用于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免税进口物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八、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免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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