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16年8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2016年8月19日 执行
2016年8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2017年12月31日 废止
2024年1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4年第114号 2024年1月20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