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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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9月2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2014年10月1日 执行
2016年8月1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6号 2017年12月31日 废止
2020年2月13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20年第103号 2020年2月13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