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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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1〕396号  2001年6月6日  执行
2001年6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1〕396号  2001年6月6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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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所得税缴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你公司《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所得税缴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债券”(以下简称“97国电债”)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因持有“97国电债”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债券发行人即国家电力公司在债券持有人兑现时统一负责代扣代缴,并在北京办理入库手续。
  “1997年国家电力公司债券”(以下简称“97国电债”)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因持有“97国电债”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债券发行人即国家电力公司在债券持有人兑现时统一负责代扣代缴,并在北京办理入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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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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