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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11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2024年第8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6号 2013年12月28日 施行 =正文=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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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4)|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二条。 |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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