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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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7月26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7号  2024年8月26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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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行: 第20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37行: 第37行: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第90行: 第90行: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119行: 第119行: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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