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等8单位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暂定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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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待遇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自评估结论作出次月起享受待遇。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后期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筹资费率。
  1.待遇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自评估结论作出次月起享受待遇。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后期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筹资费率。


  2.基金支付范围。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符合《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服务费用,按规定由长护险基金支付。按照国家安排部署,逐步将支持性辅助器具、智能化服务等纳入支付范围。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省统一的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
  2.基金支付范围。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符合《[[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的服务费用,按规定由长护险基金支付。按照国家安排部署,逐步将支持性辅助器具、智能化服务等纳入支付范围。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省统一的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


  下列费用不纳入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
  下列费用不纳入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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