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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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法》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六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五)《办法》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六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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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4 || rowspan="2"|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rowspan="2"|2012年4月19日 || rowspan="2"|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甘肃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甘肃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甘肃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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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开展和解、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二条 全省各级税务局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开展和解、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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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 2016年5月9日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现将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修订重新予以公告。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应当在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开。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现将全省税务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修订重新予以公告。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全省税务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应当在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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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 2016年5月9日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 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本公告《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 “主管税务机关”系指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承担本辖区全部或部分税源具体征收管理职责的市(州、区)国家税务局;承担本辖区部分重点税源具体征收管理职责的省国家税务局。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省国家税务局指定纳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本公告《全省税务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 “主管税务机关”系指县(市、区)税务局;承担本辖区全部或部分税源具体征收管理职责的市(州、区)税务局;承担本辖区部分重点税源具体征收管理职责的省税务局。
 
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省税务局指定纳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省税务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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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3"|5 || rowspan="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 rowspan="3"|2016年5月9日 || rowspan="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规定执行。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严格落实许可程序,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许可条件、程序。 || 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的规定执行。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要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严格落实许可程序,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许可条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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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 三、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被许可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税务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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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附件《全省税务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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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3"|5 || rowspan="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 rowspan="3"|2016年5月9日 || rowspan="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 附件《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许可机关:省国家税务局(对承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 附件《全省税务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许可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对承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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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许可机关:省国家税务局
|| 附件《全省税务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许可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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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全省国税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许可机关:机构场所跨县(区)的,审批机关为市(州)国税机关;跨市(州)的,为省级国税机关;跨省的,审批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
|| 附件《全省税务部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许可机关:机构场所跨县(区)的,审批机关为市(州)税务局;跨市(州)的,为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跨省的,审批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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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 || 2016年5月19日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为了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部署,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 || 为了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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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4"|6 || rowspan="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 || rowspan="4"|2016年5月19日 || rowspan="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企业自愿、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出口税收信息化建设等情况,选取税法遵从度好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作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企业自愿、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出口税收信息化建设等情况,选取税法遵从度好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作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案;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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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 三、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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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主管国税机关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时,如不属于出口退税预警业务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没有提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审核电子数据,不审核纸质凭证;如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应要求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等,并需审核纸质凭证。在试点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等出口税收申请事项时,如不属于出口退税预警业务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没有提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审核电子数据,不审核纸质凭证;如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应要求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备案单证等,并需审核纸质凭证。在试点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其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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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公告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执行。 || 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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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5"|7 || rowspan="5"|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 rowspan="5"|2016年10月24日 || rowspan="5"|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促进税法遵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 为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促进税法遵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在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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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及自然人。 || 一、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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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国税机关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比对和确认后,办理涉税事项。 || 二、实名办税是指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比对和确认后,办理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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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甘肃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 三、甘肃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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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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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4"|7 || rowspan="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 rowspan="4"|2016年10月24日 || rowspan="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 七、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二)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补充信息采集、变更、注销的;
 
(七)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大实名办税事项范围。
|| 七、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二)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税收业务及办理补充信息采集、变更、注销的;
 
(七)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大实名办税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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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有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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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甘肃省国税系统管辖所有纳税人办理本公告第七条所列全部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 九、甘肃省税务系统管辖所有纳税人办理本公告第七条所列全部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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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按规定出示的身份证件,经发现为冒用他人,或为伪造、变造的,国税机关暂停为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 十一、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按规定出示的身份证件,经发现为冒用他人,或为伪造、变造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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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8 || rowspan="2"|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 || rowspan="2"|2017年3月24日 || rowspan="2"|甘肃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公告 ||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的规定,经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我省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 ||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我省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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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 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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