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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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实行增值税先预交后结算办法后,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购进油品取得的进项发票,在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本部进行进项税金的归集、汇总,由公司本部负责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各地级分公司发生的日常性费用(如运费、购置办公用品费用、生产经营用水、电、煤、修理费、物料费、印刷费及低值易耗品等)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于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受理机关应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各地级分公司根据认证清单上列明的认证通过的进项发票和其余不需认证的运费发票等,填报《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进项税汇总表》(附表三)交纳税申报部门,纳税申报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交企业;各地级分公司应将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进项税汇总表》报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由公司本部进行进项税金的归集、汇总,统一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六条 实行增值税先预交后结算办法后,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系统购进油品取得的进项发票,在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本部进行进项税金的归集、汇总,由公司本部负责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各地级分公司发生的日常性费用(如运费、购置办公用品费用、生产经营用水、电、煤、修理费、物料费、印刷费及低值易耗品等)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于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受理机关应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清单》,各地级分公司根据认证清单上列明的认证通过的进项发票和其余不需认证的运费发票等,填报《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进项税汇总表》(附表三)交纳税申报部门,纳税申报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交企业;各地级分公司应将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进项税汇总表》报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由公司本部进行进项税金的归集、汇总,统一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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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1 || rowspan="2"|[[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rowspan="2"|2003年6月16日 || rowspan="2"|甘国税发〔2003〕150号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 1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3年6月16日 || 甘国税发〔2003〕150号 ||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第十七条 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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