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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
你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为公司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15〕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华为公司对离职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原则,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 ||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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