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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1年8月3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第46号 2021年10月1日 施行 =正文= <center>'''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cente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 |
(→第七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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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181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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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1|8]][[Category: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Category:2021|8]][[Category: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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