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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5月16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年5月16日 施行 2015年8月11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年8月11日 条款废止 废止第“四、冠名发票”。 2017年9月28日 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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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冠名发票的审批''' | '''四、冠名发票的审批''' | ||
''' |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的标准和程序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授权主管县(市、区)国税机关具体审批企业冠名发票(印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印制申请,由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并向省局备案。''' | ||
五、自有开票系统的要求 | 五、自有开票系统的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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