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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所称“日”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 (三)本公告所称“日”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 ||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同时废止。 | (四)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9)|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同时废止。 | ||
特此公告。 | 特此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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