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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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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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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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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请求,即使有关作为或者不作为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四、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请求,即使有关作为或者不作为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本条约于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订于北京,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塞拜疆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本条约于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订于北京,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塞拜疆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阿塞拜疆共和国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阿塞拜疆共和国代表
王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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