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96
个编辑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 第8行: | 第8行: | ||
<center>'''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规定'''</center> | <center>'''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规定'''</center> | ||
(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30行: | 第30行: | ||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 ||
(一)纳税申报代办; | |||
(二)一般税务咨询; | |||
(三)专业税务顾问; | |||
(四)税务合规计划; | |||
(五)涉税鉴证; | |||
(六)纳税情况审查; | |||
(七)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为一般涉税专业服务,第三项至第六项为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为一般涉税专业服务,第三项至第六项为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 ||
| 第50行: | 第50行: | ||
第六条 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下列涉税专业服务: | 第六条 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下列涉税专业服务: | ||
(一)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国际税收政策等特色咨询服务; | |||
(二)开展跨境人员涉税服务、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涉税服务等跨境涉税专业服务; | |||
(三)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内其他地区税收制度衔接相关的涉税专业服务; | |||
(四)开展税务风险管理、税务合规审核等涉税专业服务; | |||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税收、经济方面的分析、调查与评价,包括企业信用信息调查、营商环境评价、经济高质量发展调查等; | |||
(六)建设智能化涉税专业服务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 |||
(七)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 |||
第七条 鼓励境外人员按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 第七条 鼓励境外人员按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 ||
| 第70行: | 第70行: | ||
第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 第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依法向税务机关、海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 |||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涉税资料,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 |||
(三)接受委托,凭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到税务机关、海关查询委托人的涉税资料、沟通涉税事宜;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第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 |||
(二)发现委托人有可能影响业务成果公正、诚信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中止服务; | |||
(三)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与委托人、被鉴证人、被审查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 |||
(四)对所出具的涉税报告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对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途径持续掌握和更新法律法规、办税实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途径持续掌握和更新法律法规、办税实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 ||
| 第104行: | 第104行: | ||
第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 第十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 ||
(一)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从事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 |||
(二)允许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以本机构或者本人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名义开展业务; | |||
(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为委托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涉税证明、发票等,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 | |||
(四)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未按照法定期限、内容和要求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或者计算应纳税额时错误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
(五)未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 | |||
(六)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虚假涉税宣传、涉税违法违规广告或者贬损、诋毁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 |||
(七)公开歪曲解读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 | |||
(八)利用因服务之便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涉税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 |||
(九)向税务机关、海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 |||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 |||
第十三条 税务师行业协会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指导。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税务师等专业人士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 第十三条 税务师行业协会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指导。税务师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税务师等专业人士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