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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9年1月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号 2019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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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center> | <center>'''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center> |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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