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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4月22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5〕24号 2025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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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四)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
(五)新就业形态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他情形。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他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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