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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1年3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9号 2021年1月1日 执行 2021年3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19号 2030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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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上述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类型适时调整。 | 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上述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类型适时调整。 | ||
二、承建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 |||
三、第一条中所述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 三、第一条中所述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 ||
四、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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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1|3]][[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关税]][[Category:委托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Category:2021|3]][[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关税]][[Category:委托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