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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行: | 第6行: | ||
2024年5月21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自然资源部令2024年第14号 2024年5月21日 修改 | 2024年5月21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自然资源部令2024年第14号 2024年5月21日 修改 | ||
2025年9月16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决定 自然资源部令2025年第18号 2025年9月16日 修改 | |||
=正文= | =正文= | ||
| 第13行: | 第15行: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 ||
| 第103行: | 第105行: | ||
前款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 前款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 ||
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遗产管理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材料 |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材料 | ||
| 第128行: | 第130行: | ||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 ||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或者居住权登记等情形; | |||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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