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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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应当查明运营者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相关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应当查明运营者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相关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电子政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电子政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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