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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1)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
(2)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作为一个计税期间; | |||
(3)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同上; | |||
(4)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 | |||
3.申报期限: | 3.申报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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