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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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基本内容=
  1.纳税地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2)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3)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发生应税交易或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4)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5)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上述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2.纳税地点: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18行: 第30行:
  (5)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5)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2.计税期间:
  3.计税期间:


  (1)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1)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2)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作为一个计税期间。
  (2)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作为一个计税期间;


  (3)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同上。
  (3)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同上;


  3.申报期限:
  (4)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
 
  4.申报期限:


  (1)计税期间为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1)计税期间为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34行: 第48行:
  (3)计税期间为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3)计税期间为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4.预缴申报
  5.预缴申报


  (1)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1)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第177行: 第191行:
| 本期已缴税额 || 27=28+29+30+31 ||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 本期已缴税额 || 27=28+29+30+31 || 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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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分次预缴税额 || 28 || 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其中:
| ①分次预缴税额 || 28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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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 29 || 本栏不填写。
|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 29 || 本栏不填写。
第217行: 第229行: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colspan="2"|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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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全部征税项目
| rowspan="5"|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全部征税项目 || 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上述行次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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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2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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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3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上述行次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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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4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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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6%税率 || 5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6%税率
|| 1—5 || 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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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即征即退项目
| rowspan="2"|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6 || 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6、7 || 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第244行: 第252行: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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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7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 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7 || (2)第7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第571行: 第579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建筑服务 || 1 ||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
| 销售不动产 || 2 ||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
| 出租不动产 || 3 ||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
|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 4 ||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生产生活服务,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油气田企业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 class="wikitable"
! 项目 !! 栏次 !! 填写说明
|-
|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预缴税额 || 1 || 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8列对应栏次。
|-
| 教育费附加实际预缴费额 || 2 || 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教育费附加费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8列对应栏次。
|-
|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预缴费额 || 3 || 填写按照规定应预缴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额。该栏次等于《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第8列对应栏次。
|}
==委托境内代理人==
==委托境内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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