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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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后应明确以下内容:
  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后应明确以下内容:


  1.计税期间: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作为一个计税期间。
  1.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同上。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申报期限: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税期间为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2)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计税期间为十日或者十五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申报,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
  (3)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自然人: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税期间为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4)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2.计税期间:
 
  (1)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2)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作为一个计税期间。
 
  (3)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同上。
 
  3.申报期限:
 
  (1)计税期间为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2)计税期间为十日或者十五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申报,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
 
  (3)计税期间为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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