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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增值税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增值税纳税事项的一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 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增值税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增值税纳税事项的一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 ||
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后应明确以下内容: | |||
1.计税期间: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作为一个计税期间。 | |||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同上。 | |||
2.申报期限: | |||
计税期间为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 |||
计税期间为十日或者十五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申报,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 | |||
计税期间为每发生一次增值税应税交易行为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 | |||
=纳税申报表= | =纳税申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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