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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6年2月13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26〕9号 2026年2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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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 ||
根据《[[ |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有关规定,现将“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 ||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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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于维修依照《[[ | 四、用于维修依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已免税进口或者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升级其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10年内,但不超过政策执行期限2030年12月31日),以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进口的零部件本条所述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 ||
五、图书、文献、报刊、乐谱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 五、图书、文献、报刊、乐谱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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