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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 ||
根据各地上报的意见,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进行了修改、补充和调整。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 |||
实行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协调,按照既定的时间进度要求,做好医疗服务项目归并和价格制定等工作。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 实行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统一协调,按照既定的时间进度要求,做好医疗服务项目归并和价格制定等工作。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审批办法另行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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