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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 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 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 |||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 ||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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