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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8行: | 第208行: | ||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 ||
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 ||
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 ||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 |||
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
当期免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 |||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 ||
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 |||
当期免抵税额 = 0 |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 ||
| 第244行: | 第244行: | ||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 ||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 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计划分配率 | ||
(1)纳税人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按照其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作为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 | (1)纳税人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按照其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作为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 | ||
计划分配率= | 计划分配率 = 计划进口总值 ÷ 计划出口总值 × 100% | ||
(2)纳税人上年度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按照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 | (2)纳税人上年度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按照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新的计划分配率。 | ||
| 第258行: | 第258行: | ||
(二)增值税免退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二)增值税免退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
增值税应退税额= | 增值税应退税额 = 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 × 出口退税率 | ||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业务成本。 |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业务成本。 | ||
| 第266行: | 第266行: | ||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部分= |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部分 =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销售额 ÷ 当月全部销售额 | ||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 | ||
| 第382行: | 第382行: | ||
2.出口卷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2.出口卷烟,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 ÷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 + 内销卷烟销售额) × 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 ||
(1)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 (1)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 ||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 |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 = 出口销售数量 × 销售价格 | ||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 ||
| 第392行: | 第392行: | ||
(2)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 (2)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 ||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 |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 = (出口销售额 + 出口销售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 ÷ (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 ||
“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 “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 ||
| 第454行: | 第454行: | ||
1.一般纳税人出口业务。 | 1.一般纳税人出口业务。 | ||
(1)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 | (1)出口货物销项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 - 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 ÷ (1 + 适用税率) × 适用税率 | ||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 ||
| 第460行: | 第460行: | ||
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计算。 | 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计算。 | ||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项税额= |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销项税额 = 销售收入 ÷ (1 + 适用税率) × 适用税率 | ||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业务。 |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业务。 | ||
(1)出口货物应纳税额= | (1)出口货物应纳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或者出口货物销售额 ÷ (1 + 征收率) × 征收率 | ||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纳税额= |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纳税额 = 销售收入 ÷ (1 + 征收率) × 征收率 | ||
八、适用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 八、适用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 ||
| 第490行: | 第490行: | ||
(三)消费税退(免)税的计算。 | (三)消费税退(免)税的计算。 | ||
消费税应退税额 = 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 × 消费税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消费税定额税率 | |||
(四)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 (四)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 ||
| 第496行: | 第496行: | ||
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消费税: | 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消费税: | ||
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 | 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 =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消费税比例税率 | ||
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 | 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 =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 | ||
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 | 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 =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消费税比例税率 +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 | ||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1 + 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 ||
| 第602行: | 第602行: | ||
(六)为加强出口业务税收服务与监管,从事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方式、数据口径等,报送有关涉税信息。 | (六)为加强出口业务税收服务与监管,从事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方式、数据口径等,报送有关涉税信息。 |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 |||
特此公告。 | 特此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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