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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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相关政策
  六、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3号)执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12号)执行。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3号)执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12号)执行。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后,除下列项目外,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后,除下列项目外,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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