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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3年7月31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财农〔2023〕96号 2023年9月15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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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各地农业农村发展情况,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积极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重点产业和领域,通过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参与农林水利、农垦等项目建设运营,引导社会资本将人才、技术、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农业农村,实现合作共赢。双方对合作事项应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合作领域、合作方式、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方式。 |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各地农业农村发展情况,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积极撬动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重点产业和领域,通过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参与农林水利、农垦等项目建设运营,引导社会资本将人才、技术、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农业农村,实现合作共赢。双方对合作事项应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合作领域、合作方式、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方式。 | ||
==第四章 | ==第四章 资产运营== | ||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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