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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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公告
详见公告
2026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  2026年1月1日  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第二款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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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 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 ÷ 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 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 ÷ 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清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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