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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6年10月24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06〕94号 2007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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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
一、我市个人转让住房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仍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 |||
二、个人出售住房涉及减免税的,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个人所得税免税申请》,使用新的《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为方便纳税人,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可不再下发有关批复文书,以上述审批表代替。 | 二、个人出售住房涉及减免税的,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个人所得税免税申请》,使用新的《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为方便纳税人,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可不再下发有关批复文书,以上述审批表代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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