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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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1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年第60号  2026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25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center>'''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cen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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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应当列明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原因,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应当列明从轻、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原因,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按本规定受到处分的税务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按本规定受到处分的税务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税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相应纪检机构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税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相应纪检机构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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