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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12月14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2018〕222号 2018年12月14日 执行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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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行: | 第13行: | ||
==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积存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积存,是指金融机构按照与客户的约定,为客户开立黄金账户,记录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存入一定重量黄金的负债类业务。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金积存,是指金融机构按照与客户的约定,为客户开立黄金账户,记录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存入一定重量黄金的负债类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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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8|D]][[Category:中国人民银行]] | [[Category:2018|D]][[Category:中国人民银行]][[Category:5245 珠宝首饰零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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