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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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12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8〕215号  2018年12月4日  执行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   为加强对黄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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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


  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的要求,现就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黄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的要求,现就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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