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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5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6号 2016年5月30日 执行 2021年6月7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函〔2021〕242号 2021年6月7日 修改 详见通知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 |
(→登记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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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 3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 ||
4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自然资源部《[[ | 4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不动产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 ||
====不动产单元==== | ====不动产单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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